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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章程
- 分类:信息公告
- 作者:阿城区人民医院办公室
- 来源:阿城区人民医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4-30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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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章程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大街甲89号。
第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部分补助。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057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哈尔滨市阿城区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总支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哈尔滨市阿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中心,以社会公益为导向,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持续改进管理和服务,追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服务,努力建设现代化医院。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护理服务;承担医学科研、教学任务;疑难重症的专科性诊治服务等工作;急诊急救、意外事故的现场急救和成批伤员的救治。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护理服务;承担医学科研、教学任务;疑难重症的专科性诊治服务等工作;急诊急救、意外事故的现场急救和成批伤员的救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社会医疗卫生服务,参加社会公益性的义诊义治;省、市医疗保险职工就医定点医院。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专业、传染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疼痛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等。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总支。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总支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总支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二)议事规则:
医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医院建立健全党总支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
根据会议内容,不是党总支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总支委员会议,党总支书记及党总支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党办。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对医院工作人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提名,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
(二)任免内设行政机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三)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主持、指挥全院性的会诊、大型抢救、学术交流、新技术项目开展等医疗技术活动。
(四)签署医院有关文件和代表医院签署对外合作协议。
(五)发布或授权发布本单位相关信息。
(六)每年要向医院党总支会全面报告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和工青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党办、行风办、工会、院办、保卫科、人事科、保健科、感控科、医务科、护理部、质控办、科教科、病案统计科、供应科、医保办、门诊办公室、管理科、财务科、药剂科、信息中心等内设机构。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获取医疗基本服务的权利;
(二)对本院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医疗场所公共秩序;
(二)遵守本院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到医务科或行风办现场提出意见建议、电话或网站(http://www.acsyy.net)提出意见建议;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行风办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积极接受,开展调查核实,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预评估制度、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接受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医院网站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本单位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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