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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医保 “两病”政策怎么认定、结算
- 分类:医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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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8-03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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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医保 “两病”政策怎么认定、结算
一、如何申请认定?
第一步:“两病”指高血压和糖尿病,确诊患者持社保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确诊材料,到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医保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两病”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两病”网上认定信息维护。
第二步: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两病”门诊信息认定表》(一式两份,盖章有效,医疗机构、患者各持一份)。
二、如何结算费用?
参保居民自主选择一所城乡居民医保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持《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两病”门诊信息认定表》、社保卡进行“两病”门诊购买治疗认定病种的药品,个人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每年度参保居民首次购买“两病”用药的医疗机构视为本年度本人选定“两病”用药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如何申请更换病种?
参保居民既有高血压又有糖尿病的,自选一种进行认定。当年未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可更换认定病种。参保居民持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两病”门诊信息认定表》和社保卡,到本人原认定的医疗机构申请更换病种,打印新的认定表。
四、注意事项
1、已经享受城乡居民高血压病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居民,不得重复享受同病种“两病”门诊待遇。
2、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员限选择一种享受“两病”门诊待遇。
3、“两病”认定后,不需复检。
4、参保居民按照已认定“两病”病种购买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个人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当年费用不结转使用。
5、确诊一年内的“两病”参保居民,一次可开具不超过6周的处方,确诊超过一年且病情稳定者,一次可开具不超过12周相关药品处方,重复开药不予报销。
政策链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一下简称“两病”)并出具诊断意见,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享受此待遇,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可报销部分按照50%报销,最高报销标准为高血压300元,糖尿病500元。
友情链接: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